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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曾衍良与珠海市三灶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衍良,珠海市三灶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960号原告曾衍良,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43X。委托代理人肖进胜,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幼菊,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三灶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曾朝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妃咏,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春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衍良诉被告珠海市三灶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衍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三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衍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衍良负担。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得科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