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冲与陈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陈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758号原告王冲。被告陈营。原告王冲诉被告陈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200元。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撤回对被告陈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利审 判 员 卢 健人民陪审员 娄文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