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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3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3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维德。委托代理人:张险,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元利,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军,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曾祥,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公司)与陈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忠信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2015)武侯民初字第8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忠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险、朱元利,陈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对忠信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4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傅 敏代理审判员  王晓川代理审判员  龙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