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建生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894号罪犯王建生,男,64岁(195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6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对罪犯王建生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王建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王建生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建生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生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建生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建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