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4民初25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县绥阳镇。被告:刘某某,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刘某某离婚;2.诉讼费用由刘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12日,刘某某因打架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10月11日,刘某某刑满释放,以与刘某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刘某某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刘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户籍证明信一份。证明:刘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绥阳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刘某某外出打工不知去向,不在本村。本院认为,刘某某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刘某某未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刘某某提交的证据1-2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某某、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12日,刘某某因打架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某入狱后,刘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在绥阳镇爱国村居住。2015年10月11日,刘某某刑满释放,以与刘某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刘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之规定,刘某某关于要求与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义人民陪审员 高维海人民陪审员 王安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