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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英梅与被告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凯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梅,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凯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902号原告:刘英梅委托代理人:靳萌被告: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滨被告:西安凯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以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梅与被告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凯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英梅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英梅负担104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焦颖茹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