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英梅与被告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凯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梅,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凯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902号原告:刘英梅委托代理人:靳萌被告: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滨被告:西安凯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以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梅与被告陕西金麒麟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凯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英梅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英梅负担104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焦颖茹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