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秦洪金与胶州市房产管理局、秦涛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洪金,胶州市房产管理局,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1行初78号原告秦洪金,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佰禄,山东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宋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胶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超,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涛,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秦洪金与被告胶州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秦涛其他纠纷一案,原告秦洪金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洪金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台耀君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