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盐津县华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华等与盐津县华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华等共有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盐津县华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华,罗云伦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津县华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牛寨乡万和村李子坪社。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少波,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代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云伦。再审申请人盐津县华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余煤矿)、陈代华因与被上诉人罗云伦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余煤矿、陈代华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所经营的肖家坪煤矿已经于2005年4月10日被国家安监总局(2005)1号公告列入不具备安全生产D类矿井,停产整顿,罗云伦同年非法组织生产,放炮炸死2人;2006年1月4日被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公告为被关闭的煤矿,昭通市及盐津县煤炭、工商、国土等管理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导致该煤矿没有及时处理;罗云伦隐瞒被关闭的事实,2006年4月29日双方所签订的《盐津县华余煤矿肖家坪煤矿合并协议》应属无效。被申请人没有资格分享煤矿关闭补偿款。(二)一、二审判决书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于华余煤矿属于共有关系,但只认定被申请人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对于华余煤矿因关闭所获得的补偿款1444万元,认定被申请人有权获得其中的722万元;但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被申请应承担该煤矿债务的意见不予理睬。该判决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及《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故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分享煤矿关闭补偿款违法且显失公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及认定的事实,华余煤矿系原华余煤矿与罗云伦经营的肖家坪煤矿合并后更名而来,其所获得的1444万元的关闭补偿款系对合并之前的华余煤矿与肖家坪煤矿的共同补偿。由于肖家坪煤矿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是罗云伦,而合并前后的华余煤矿也是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是陈代华,加之双方签订的《盐津县华余煤矿肖家坪煤矿合并协议》未约定整合后各自所占份额,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对该笔关闭补偿款属于共有关系,进而判令华余煤矿、陈代华向罗云伦连带支付关闭补偿款722万元。两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时认为肖家坪煤矿已在合并协议签订之前丧失了主体资格并提交一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6年1月4日发布的2006第1号《公告》及其附件作为凭证。该《公告》的附件“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名单(第三批)”名单中虽包括了肖家坪煤矿,但肖家坪煤矿与华余煤矿两者整合的事实客观存在,相关整合行为先后得到了盐津县国土资源局、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与批准。华余煤矿也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的[2006]32号批复办理了编号为5300000620775的《采矿许可证》,其还于2007年4月3日将矿区面积从0.3768平方公里扩大到0.5867平方公里。上述事实证明整合后的华余煤矿包括了肖家坪煤矿。被申请人罗云伦在二审程序中共提交了《盐津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细则》、《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盐国土请(2007)12号请示及《缴纳资源费计划及承诺书》等九份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合并后华余煤矿的新一轮整合过程并为华余煤矿扩大矿区面积、办理新《采矿许可证》出资出力,履行了共有人的责任。华余煤矿虽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但明确认可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华余煤矿未能提供证据否定上述事实。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盐津县华余煤矿肖家坪煤矿合并协议》合法、有效并认定双方对该笔1444万元的关闭补偿款共有并无不当。华余煤矿、陈代华主张肖家坪煤矿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及不应分享关闭补偿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系罗云伦向华余煤矿、陈代华主张支付关闭补偿款的诉讼,华余煤矿、陈代华并未提起反诉要求罗云伦对华余煤矿的债务承担责任。华余煤矿、陈代华有关罗云伦应承担华余煤矿债务的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两再审申请人虽对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提出了异议,但其理由依法均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盐津县华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及陈代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陆效龙审判员 奚向阳审判员 杨弘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英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