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91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宝森与赵国敏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森,赵国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270号原告:赵宝森。被告:赵国敏。原告赵宝森与被告赵国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峥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耿春雷、人民陪审员张晓宁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宝森,被告赵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宝森起诉称:被告赵国敏系原告之叔父,被告之妻王沛兴于2003年3月15日去世,二人无子女。被告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2015年9月6日,被告自愿将坐落于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北办事处宋各庄村(原丰润县任各庄镇宋各庄村)自己名下房产一处(土地使用证号:丰集建(宅)字第08-12-0189号)赠与乙方,并写有《赠与合同》。现原告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为原告,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被告赵国敏答辩称:其对起诉状事实无异议,认可涉诉房产归是赠与原告,愿意协助原告办理相应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国敏系原告赵宝森之叔父。被告之妻王沛兴于2003年3月15日去世,二人无子女。1994年11月1日被告赵国敏取得丰集建(宅)字第08-12-018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本案审理时,被告已将该土地使用证交与原告,并表示愿意配合原告随时办理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赠与合同、遗赠抚养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宋各庄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诉是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诉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争议。本案中,原告赵宝森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为原告,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被告赵国敏认可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并愿意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故原、被告并不存在争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宝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赵宝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峥代理审判员 耿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晓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