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廖春莲、戴晓红、戴元娣、戴海华、戴龙华与戴国辉、戴金荣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莲,戴晓红,戴元娣,戴海华,戴龙华,戴国辉,戴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廖春莲,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戴晓红,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戴元娣,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戴海华,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戴龙华,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被执行人戴国辉,男,汉族,大学文化,待业,住永定区。被执行人戴金荣,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廖春莲、戴晓红、戴元娣、戴海华、戴龙华与被执行人戴国辉、戴金荣交通肇事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15)永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戴国辉、戴金荣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戴国辉、戴金荣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等部门查询,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戴国辉的住房公积金及银行存款共计61649.15元,申请人从中分得34457.1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予司法救助。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剩余标的144644.96元(司法救助款项未从中扣除)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永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96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