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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2392号原告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容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容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