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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长啸与被告苑宝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啸,苑宝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365号原告马长啸,男,汉族,1998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理人马立勇,男,汉族,1968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孟庆兰,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宝珍,男,汉族,1982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书俊,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号。负责人孙春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云雷,该公司职员。原告马长啸与被告苑宝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长啸以与各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长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振礼审 判 员  祝子勇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