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姜杉与张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杉,张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姜杉,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3701121985********。被执行人张克,男,1983年4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姜杉与被执行人张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