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7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韵旋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卡波电线有限公司、刘强、文红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上海金韵旋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卡波电线有限公司,刘强,文红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7000号原告: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赤岗富马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为56665317-4。法定代表人:郑连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继华,广东法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韵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北路688号第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为79564399-X。法定代表人:刘强。被告:东莞市金卡波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龙眼五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90061531。法定代表人:文红春。被告:刘强,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文红春,女,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大荣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韵旋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卡波电线有限公司、刘强、文红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东莞市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500000元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金韵旋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卡波电线有限公司、刘强、文红春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