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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3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小珍与陈予加、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珍,陈予加,张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3846号原告:陈小珍。被告:陈予加。被告:张小娟。原告陈小珍诉被告陈予加、张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俊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予加、张小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予加因资金困难向原告陈小珍借款人民币8万元,由被告陈予加出具的借条为凭。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现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判令:1、要求被告陈予加、张小娟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逾期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被告陈予加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证据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张,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并于2015年2月28日离婚的事实。被告陈予加、张小娟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陈予加、张小娟于2008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2月2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30日,被告陈予加向原告陈小珍借得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陈小珍与被告陈予加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80000元,由被告陈予加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债务系被告陈予加、张小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陈予加、张小娟共同偿还。被告陈予加、张小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予加、张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珍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予加、张小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何俊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瑶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