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与洛阳市圣辉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锦纺床上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洛阳市圣辉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锦纺床上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侠,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洛阳市圣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项兴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市锦纺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张巧格。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依据本院(2010)老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洛阳市圣辉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锦纺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洛阳市圣辉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市锦纺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恢1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