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6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曹连英与张全胜、郭树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连英,张全胜,郭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415号申请执行人曹连英。被执行人张全胜。被执行人郭树伟。本院在执行曹连英申请张全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连英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高民初字第3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山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李静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