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爱英与武夷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杜丹悦、杜章旺、李芸、王昇、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英,武夷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詹长雄,杜章旺,李芸,王昇,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782行初17号原告:陈爱英,女,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衷孙连,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运涵,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夷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江建华,局长。被告: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住所地武夷山市。代表人:陈茂春,主任。以上二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占红亮,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炜,男,住武夷山市。第三人:詹长雄,男,住武夷山市。第三人:杜章旺,男,住武夷山市。第三人:李芸,女,住武夷山市。以上三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江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位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华,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昇,男,住武夷山市。第三人: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郑景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俊仁,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卉,女,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英诉被告武夷山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第三人詹长雄、杜章旺、李芸、王昇、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撤销一案中,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爱英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向第三人詹长雄、杜章旺、李芸、王昇提起民事诉讼,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谢 晖审 判 员 陈垱旺人民陪审员 朱宏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