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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辖终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亓天刚与浙江龙业管业有限公司、陈建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龙业管业有限公司,亓天刚,陈建伟,姚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岳联村。法定代表人:姚建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天刚。原审被告:陈建伟。原审被告:姚梅。上诉人浙江龙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亓天刚、原审被告陈建伟、姚梅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45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业务往来,且上诉人住所地在杭州市××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亓天刚经常居住地为诸暨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