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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建洪与启东市建国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洪,启东市建国化纤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洪。被执行人启东市建国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洪与被执行人启东市建国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1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启东市建国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孙万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启东市建国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4885.00元(含诉讼费18985元),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启东市建国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已被浙��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整体拍卖,另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该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该案实际情况,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通知申请人到院,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请其提供新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1004885.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启商初字第01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朱晶晶执行员 张德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