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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奎屯老易节能锅炉制造厂与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老易节能锅炉制造厂,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奎屯老易节能锅炉制造厂,住所地奎屯市。经营者:易斌,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436142-6。法定代表人:孙卫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老易节能锅炉制造厂与被执行人奎屯苏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877元,执行费3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直接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