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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袁娜、黄清合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娜,黄清合,福建巨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5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袁娜,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黄清合,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福建巨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申请执行人王晓赳与被执行人袁娜、黄清合、福建巨塔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11787元由被告袁娜、黄清合、福建巨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袁娜、黄清合、福建巨塔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娜、黄清合、福建巨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袁娜、黄清合、福建巨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11787元由被告袁娜、黄清合、福建巨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