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藏喜旺与尹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喜旺,尹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藏喜旺。被执行人尹光男。本院在执行(2015)图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藏喜旺申请执行尹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尹光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图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