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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藏喜旺与尹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喜旺,尹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藏喜旺。被执行人尹光男。本院在执行(2015)图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藏喜旺申请执行尹光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尹光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图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