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溧阳市偟家壹号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溧阳市偟家壹号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11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偟家壹号娱乐会所,经营场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四层B4004号。经营者何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溧阳市偟家壹号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时 坚审 判 员 董 维代理审判员 施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佳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