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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榕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龙明辉、郑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榕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龙明辉,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632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贵州省榕江县古州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忠,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龙明辉,男,农民。被执行人郑燕,女,农民。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榕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榕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04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称:被执行人龙明辉、郑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于2014年6月25日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我局经调查核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书,对龙明辉、郑燕征收社会抚养费20100元。在法定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龙明辉、郑燕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20100元。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特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榕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04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随案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人龙明辉、郑燕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称其没有收到榕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04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龙明辉、郑燕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4年6月25日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后,即安排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并未收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明辉、郑燕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作出榕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04018号征收决定书。因为申请执行人没有依法送达该征收决定书给被征收人,所以该征收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榕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第104018号征收决定书,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龙  上  尉审判员 石  庆  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真妮(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