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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3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卓礼汉绑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卓礼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379号罪犯卓礼汉。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浔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礼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贵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礼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判刑期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卓礼汉的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8)桂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卓礼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16年5月29日以(2016)柳城狱减字第46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卓礼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卓礼汉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卓礼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37.40分,并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度劳动能手。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卓礼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卓礼汉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礼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黄杉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