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良运、郭良宁、郭承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良运,郭良宁,郭承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269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斌,该公司大李集支行信贷主管。被告郭良运,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郭良宁,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郭承波,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良运、郭良宁、郭承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