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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程瑞国与王建萍、顾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国,王建萍,顾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民初1938号原告:程瑞国。委托代理人:吴国金,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锴,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萍。被告:顾卫忠。原告程瑞国与被告王建萍、顾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同年2月4日止的利息1015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3、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按借款金额70000元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每日1‰计算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瑞国的委托代理人吴国金、被告王建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卫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5日,被告王建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程瑞国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了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于2016年2月4日归还,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如逾期不归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并支付按借款金额的25%每天计算的违约金至借款清偿等事项。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了今收到借款70000元,其中转账55000元,现金交付15000元。因被告王建萍逾期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并为此支付律师费7000元。另查明,被告王建萍、顾卫忠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程瑞国与被告王建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建萍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借款本息的偿付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建萍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2016年1月5日至同年2月4日的利息1015元的主张,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亦于法有据,但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应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但其主张的律师费数额过高,本院根据相关计费规定,酌定被告应承担的律师费数额为5681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顾卫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王建萍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上述债务应作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顾卫忠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顾卫忠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萍、顾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程瑞国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2016年1月5日至同年2月4日的利息1015元。二、被告王建萍、顾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程瑞国律师费5681元。三、被告王建萍、顾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程瑞国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程瑞国的其他诉讼请求。预收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王建萍、顾卫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陶舒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琦(以下为空白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