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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秦浩魁与菏泽市牡丹区鲁鸣混凝土有限公司、马景等债权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浩魁,菏泽市牡丹区鲁鸣混凝土有限公司,马景,李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5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浩魁(曾用名高龙江),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启宽,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鲁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南王庄村西南100米(中亚建材对过)。法定代表人马登胜,经理。被执行人马景,市民。被执行人李秀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浩魁申请执行菏泽市牡丹区鲁鸣混凝土有限公司、马景、李秀芹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鲁鸣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鲁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位于公司内的三一重工搅拌楼一座,山工机械铲车两辆,装载机两台,办公楼14间、餐厅厨房三间、宿舍楼15间、变压器两个。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过户、买卖、抵押、转让和设定其它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