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247号原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西岳大道北23号,代码18101535-8。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亚东,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迎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龚越程,保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帮立,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65元,由原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宦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