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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81民初441号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尹某某,女,1956年6月17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梅河口市,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诉称:2006年8月3日,我与尹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2011年我生病后,尹某某弃我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们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尹某某离婚。尹某某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本案如下事实:李某某与尹某某于2006年8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被告离家后与家中人再无联系,至今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结婚证2份;2、梅河口市福民街幸福村委会证明1份;3、朴明燮出庭作证证言。本院认为,李某某主张尹某某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提供尹某某婚后住所地梅河口市福民街幸福村委会证明及幸福村一组组长朴明燮出庭作证予以证明,因此,对李某某主张尹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尹某某自2011年起下落不明,至今已近五年,故李某某要求与尹某某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婧人民陪审员  李恒刚人民陪审员  杨英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