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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刑更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小平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719号罪犯郭小平,生于1982年0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3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满时间:2022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6月0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2015年02月至10月获监狱表扬2次,至2016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16分。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小平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2年0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