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3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永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2625号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炜,系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汀,系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助理。被告杨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君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