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水生与管德裕、曾冬秀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生,管德裕,曾冬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1693号原告刘水生,男。被告管德裕,男。被告曾冬秀,女。原告刘水生诉被告管德裕、曾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野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水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管德裕、曾冬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8日被告管德裕、曾冬秀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还款日期为2016年4月18日。借款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借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归还本金及支付从2016年3月18日之后利息。为此,特提起诉讼,一、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管德裕、曾冬秀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管德裕、曾冬秀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共同署名,约定月利率2%。上列证据经本院审核后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8月18日,被告管德、曾冬秀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水生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至2016年4月18日,两被告在借款人一栏上签字。借期届满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18日,本金一直未归还。原告遂提起本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管德裕、曾冬秀没有及时依约归还借款,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月利率2%,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德裕、曾冬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刘水生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3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管德裕、曾冬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