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景新大街16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吴春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左旗敖伦布拉格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13602元、利息3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656元,承担诉讼费4536元、执行费1725元,合计124019元。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万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138160.21元,退回14141.21元。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376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