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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袁某非法经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86号罪犯袁某,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人,���族,初中文化,捕前经商,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304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袁某于2015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累计达标分10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6��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