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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美嘉利童装店与叶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美嘉利童装店,叶震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171号原告:东莞市虎门美嘉利童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吉祥街**号之一,组��机构代码为L0359921-8。负责人:吴映芳。委托代理人:何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震锋,男,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原告东莞市虎门美嘉利童装店(以下简称“美嘉利童装店”)诉被告叶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梦伟、人民陪审员陈达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震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嘉利童装店诉称:美嘉利童装店在东莞市虎门镇永安路开设店铺进行童装批发、销售经营活动,叶震锋是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盛百货店的经营者,该百货店于2015年6月17日被注销。美嘉利童装店与叶震锋多年来一���有生意往来,在多次交易后彼此取得信任,叶震锋就可以延迟支付货款。2014年,叶震锋存在两次提货未付款的情况,叶震锋亦确认尚欠美嘉利童装店货款合计21000元。经多次催要货款未果,美嘉利童装店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叶震锋支付原告美嘉利童装店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7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告叶震锋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叶震锋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及提出任何的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美嘉利童装店主张,其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盛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已于2015年注销登记)之间存在服装买卖关系,由美嘉利童装店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盛百货店供应服装,叶震锋是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金盛百货店的经营者,合作期间均系叶震锋到美嘉利童装店进行批发服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美嘉利童装店还主张,叶震锋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9月26日在美嘉利童装店批发服装并提货,当天并没有支付货款,而是分别向美嘉利童装店出具了《欠款单据》,以确认尚欠美嘉利童装店货款20000元、1000元(合计21000元),《欠款单据》的内容分别为“兹欠到东莞市虎门美嘉利童装店货款:人民币¥20000元整。欠款人地址南海西樵镇江浦西路26号,欠款人签名叶震锋,商场名称金盛百货”、“兹欠到东莞市虎门美嘉利童装店货款:人民币¥1000元整。欠款人地址南海区西樵镇江浦西路26号,欠款人所在商场:金盛百货,欠款人签名:叶震锋”。以上事实,有欠款单据、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叶震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从美嘉利童装店的陈述,结合欠款单据可见,叶震锋从美嘉利童装店处购买了服装,尚欠21000元货款,在叶震锋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了涉案货款的情况下,本院依法采信美嘉利童装店的主张,依法确认叶震锋尚欠美嘉利童装店21000元货款本金未付。关于货款的支付时间的问题。双方没有就付款的时间进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叶震锋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时支付货款,叶震锋于2014年9月26日收到了最后一批货物,即叶震锋应于2014年9月26日支付全部货款,现货款早已到期,美嘉利童装店要求叶震锋支付货款21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叶震锋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美嘉利童装店要求其从本案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0%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震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美嘉利童装店支付货款21000元;二、被告叶震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美嘉利童装店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1000元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0%计算,从2016年1月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26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被告叶震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云人民陪审员  李梦伟人民陪审员  陈达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丽姗谭绍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