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洁。被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平的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经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王平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