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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田某,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系被害人刘某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系被害人刘某某之母。诉讼代理人袁振林,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人田某,男。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4月2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友谊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男。系“五菱”牌货车所有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某以要求被告人田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天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袁振林及被告人田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及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驾驶“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连霍高速1576km+450m处时,因超速行驶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致乘车人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第四支队凤翔大队认定,田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某诉称:其子刘某某生前系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5年10月25日,田某与刘某某等人受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指派,由田某驾驶肖某某的“五菱”牌轻型货车与刘某某去天水市等地安装广告牌,次日凌晨,田某驾驶该车返回定西行驶至连霍高速1576km+45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在车上乘坐的刘某某死亡。要求田某、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及肖某某共同赔偿丧葬费27226.5元、死亡赔偿金47534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共计522566.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向法���提交了刘某、张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计划生育证明等证据。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某请求的经济损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辩解:其虽向蒋某某出借“五菱”牌轻型货车,但其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某生前与被告人田某均系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雇员。2015年10月25日,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蒋某某指派田某与刘某某等人驾驶其从肖某某处借来的“五菱”牌轻型货车去天水市安装广告牌。次日凌晨,田某驾驶该车由天水市返回定西市途中,行驶至连霍高速1576km+450m处时,因超速行驶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致乘车人刘某某受伤,刘某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第四支队凤翔大队认定,被告人田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预交赔偿款100000元。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给付被害人刘某某丧葬费等40000元,另预交赔偿款1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0月26日2时34分许,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第四支队凤翔大队接到田某报警称:在连霍高速1576km+450m(天巉公路与连霍高速交汇处)处,一辆小货车碰撞了护栏,请求出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被告人田某供述,证人蒋某某、宋德应证言,证明田某、刘某某系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雇员。2015年10月25日,田某、刘某某、宋德应三人受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蒋某某安排,田某驾驶蒋某某从肖某某处借的甘J627**号“五菱”牌轻型货车搭载刘某某、宋德应去天水市安装广告牌。次日凌晨,在安装完广告牌后由天水市返回定西市途中,田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1576km+450m处时,与道路中央护栏碰撞。事故发生后,田某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3、证人肖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24日,其将自己的甘J627**号“五菱”牌小货车借给了蒋某某。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死亡,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5、提取血样笔录、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经依法提取田某血样,并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6、机动车检验报告书,证明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甘J627**号“五菱”牌轻型货车在事故发生前制动、转向系统及灯光信号装置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的瞬时速度约为67—70.4km/h。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及现场概况。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系被告人田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所致,负事故全部责任。9、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田某取得C1型机动车驾驶资格,“五菱”牌小型货车所有人为肖某某。10、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田某于2015年10月26日2时34分许主动投案。1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计划生育证明,证明被告人田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某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及被害人刘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某的关系。12、收据,证明被告人田某的家属预交赔偿款100000元。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给付被害人刘某某丧葬费等40000元,另预交赔偿款100000元。上述证据,均取证合法,经当庭质证,能够印证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预交了部分赔偿款,应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雇佣被告人田某、被害人刘某某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因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本车乘车人刘某某死亡,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田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责任,亦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某请求的被害人刘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理,予以支持;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田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性���、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某请求的被害人刘某某的丧葬费27226.5元、死亡赔偿金475340元,共计502566.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定西市蓝翔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已给付40000元),被告人田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何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进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