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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方亮与马绍伟、苏家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亮,马绍伟,苏家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937号原告:方亮,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绍伟,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苏家勤(系被告马绍伟之妻),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亮与被告马绍伟、苏家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亮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绍伟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颍上县盛堂乡南街中学对面商住房一处(产权证号:颍字第99010200号、颍字第99010198号)及被告苏家勤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79#春益苑1#商住楼110室一套(产权号:阜字第2015081441号)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马绍伟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颍上县盛堂乡南街中学对面商住房一处(产权证号:颍字第99010200号、颍字第99010198号);二、查封被告苏家勤名下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79#春益苑1幢110室商住楼一套(产权号:阜字第2015081441号);三、查封原告方亮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皖A×××××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欣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