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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26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安民、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卢安民,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学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662号之二原告: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斌,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克明,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安民,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被告: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俊,总经理。被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后力,总经理。被告:后学东,男,1941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卢安民、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后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65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安徽芜湖国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在16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月霞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提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