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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李俊、范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东,李俊,范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4468号原告王振东。委托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被告范素青。原告王振东与被告李俊、范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劲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东委托代理人秦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范素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东诉称: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聚元街505号房地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俊、范素青未有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16日原告向江苏天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汇款300万元。2013年5月29日,被告李俊于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2012年11月16日借款人李俊向王振东借到人民币叁佰万元,并委托汇至江苏天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农商行宿豫支行账户内,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5月16日止。由于借款人暂时无法归还借款本金,故要求延期归还,现借款展期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4年5月28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5%,借款人同意以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聚元街505号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同日,王振东(作为出借人、抵押权人)与李俊、范素青(作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由王振东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李俊、范素青,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李俊、范素青以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聚元街505号房地产(房证号:苏房权证相成字第号、地证号:相国用2004字第11890号)的权利抵押给王振东,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担保。江苏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亦于当日出具(2013)苏中证民内字第9974号公证书,对王振东与李俊、范素青于2013年5月29日在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公证。2013年5月29日,李俊将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聚元街505号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相成字第300612**号,他项权利人为王振东,债权数额为300万元。由于到期后被告无力归还本息,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进账单、借据、《借款抵押合同》、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公证书等以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俊、范素青向原告王振东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书》等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并进行了他项权登记,故原告主张有权就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聚元街505号的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俊、范素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范素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振东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二、原告王振东有权以拍卖、折价或变卖被告李俊所有的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聚元街505号的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