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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美杰,杨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48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孙运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国福,该行职工,被申请人赵美杰,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申请人杨克丽,女,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赵美杰、杨克丽拒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克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826**小型汽车一辆。案外人杨文兴自愿以其存款一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克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826**小型汽车一辆。二、对案外人杨文兴存款一万元予以冻结(账户为15-875401180649164)。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皓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