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满珍与周勇、兰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珍,周勇,兰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364号原告陈满珍,女,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薛志军,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勇,男,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兰小莉,女,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陈满珍诉被告周勇、兰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周勇、兰小莉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施建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颖、人民陪审员张晋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满珍的委托代理人薛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勇、兰小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满珍诉称,周勇、兰小莉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1日,周勇、兰小莉向陈满珍借款150000元,陈满珍于同日向陈满珍转账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周勇、兰小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经陈满珍催收,周勇、兰小莉于2015年7月31日向陈满珍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并约定利息每月2000元。但周勇、兰小莉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周勇、兰小莉立即偿还陈满珍借款本金150000元;2.周勇、兰小莉向陈满珍支付利息10000元,该金额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应按每月20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被告周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兰小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周勇、兰小莉与陈满珍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31日,周勇、兰小莉向陈满珍提出借款150000元,陈满珍予以同意,陈满珍于同日向周勇、兰小莉银行转账150000元。周勇、兰小莉向陈满珍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满珍现金150000元整,借款日2014年12月31日,到期还款日2015年6月31日”。期限届满后,周勇、兰小莉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经陈满珍催收,周勇、兰小莉于2015年7月31日向陈满珍出具还款承诺书,内容为“周勇、兰小莉共同确认于2014年12月31日向陈满珍借款150000元,周勇、兰小莉承诺将于2015年12月30日前清偿本金150000元,另加利息每月2000元”。陈满珍自述周勇、兰小莉按每月2000元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从2015年7月起,周勇、兰小莉就未再支付过借款利息,从未偿还过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借条、承诺书、银行转款凭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满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周勇、兰小莉出借了借款,周勇、兰小莉亦向陈满珍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借款150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并生效。借款期限届满后,周勇、兰小莉未偿还借款,应当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故周勇、兰小莉应当向陈满珍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关于陈满珍主张周勇、兰小莉按每月2000元,从2015年7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双方关于月息2000元的约定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周勇、兰小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陈满珍借款本金150000元,并2015年7月1日起按照每月2000月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周勇、兰小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周勇、兰小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建华人民陪审员 余 颖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