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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冯梅与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3民初506号原告冯梅。被告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下枥村凤岭七社。法定代表人何广祥。第三人广西御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胜利垌开发区长胜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忠生。本院受理原告冯梅与被告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西御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向原告询问证实,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为玉林市玉州区。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评析理由如下:一、合同履行地法院应有优先管辖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有优先管辖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即用人单位不服终局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文件中有如下阐释“而在劳动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仲裁案件管辖权,而应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优先管辖的原则。……当然,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以看出,关于诉讼阶段的管辖的规定适用于仲裁阶段,同样,仲裁阶段关于管辖的规定也应适用于诉讼阶段。即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应有优先管辖权,而且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也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明确的,为玉林市××州区,且本案的仲裁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即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其次,原告自认其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玉林市××州区。三、劳动争议案件中,各地区关于劳动者最低工资等标准不尽相同,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也有很强的地域性。玉林市××州区既是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又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由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清事实,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的法律适用标准和尺度。综上,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伟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