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闫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曹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25日生。被执行人曹某某,男,45岁,汉族。被执行人闫某某,女,43岁许,汉族。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闫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曹某某、闫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牛某某案件款60000元及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和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闫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闫某某在志丹县工行有工资,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