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武保芹与魏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保芹,魏成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594号原告:武保芹,男,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左洼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高传师,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成立,男,汉族,阳谷县石佛镇平房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保芹与被告魏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保芹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保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为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