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1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武保芹与魏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保芹,魏成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594号原告:武保芹,男,汉族,阳谷县安乐镇左洼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高传师,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成立,男,汉族,阳谷县石佛镇平房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保芹与被告魏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保芹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保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为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