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唐宁与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宁,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唐宁,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宁与西安景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941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现已执行回全部案款49941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唐宁,执行费739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2执民初20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军执行员 贺诚执行员 杜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