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彭荣与重庆市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荣,重庆市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104号申请人:彭荣,男,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村大石组,注册号:91500109771779892N。申请人彭荣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富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彭荣的诉讼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光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寒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