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志礼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464号罪犯陈志礼,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1日作出(2007)沈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志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6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9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5月8日对陈志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月16日对陈志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6日对陈志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狱以罪犯陈志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9月至2006年6月,陈志礼伙同他人在天津市王庆坨镇、北辰区青光镇、静海开发区等地的电镀厂、电缆公司、超市门口、村庄,盗窃铜板、铜线、铜丝、摩托车、电表等物,价值72995元。2006年3月间,陈志礼、周小黑窜至沈丘县留福镇姜营行政村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四空,价值598元。罪犯陈志礼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得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志礼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礼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